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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先名称核准后调整信息
2012-08-13 12:18:04 来源:中国企业登记网 浏览:
2156
次
特别提请注意:
1. 企业名称核准后在有效期内因某些原因需要对名称核准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除:股东增减;企业名称本身变更)
2. 股东增减、企业名称本身发生变化的请等名称过有效期后将名称原件退回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处理后,再重新申请
一、管辖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 不含行政区划的;
提请注意:为避免在同行业内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登记机关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建议申请人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企业名称前,先到登记地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查询。
二、条件要求: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国务院批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国务院批
3. 不含行政区划的注册资金5000万人民币(含)以上
4. 不含行政区划的期刊出资单位注册资金30万(含)以上
三、准备材料: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全体股东关于调整信息原因的说明文件
注: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www.zgqydjw.com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办理方式:直接到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大厅窗口办理
五、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外长核准-发放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当日办理完结
七、办理地点:北京市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C座一层企业注册大厅
八、咨询电话:010-56288266
特别声明:
1.本栏目所有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要在办理中与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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