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名称组成结构:
一般: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表述 +组织形式
不含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表述 +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北京市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C座一层企业注册大厅
咨询电话:010-56288266 18600192315
特别声明:
1.本栏目所有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要在办理中与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