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名称组成结构:
一般: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表述 +组织形式
不含行业表述:字号+ 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北京市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C座一层企业注册大厅
咨询电话:010-56288266 18600192315
特别声明:
1.本栏目所有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要在办理中与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